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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新)
时间:2016-05-19              

浠水县编委会议讨论通过,2016428日正式印发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机构编制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严格工作程序,提高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任务和职责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县委、县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是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编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二、县编委组成人员

县编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委员为县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编办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

三、县编委会议制度

(一)县编委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县编委主任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就重要事项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一事一议。

(二)参会对象为县编委全体组成人员。

(三)会议由县编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数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四)会议研究的事项,须由县编办提出方案,并经县编委主任审查同意后,方可提交研究。任何人不得临时动议,会议不研究未经县编办提出方案的事项。

(五)会议审议决定事项,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实行集体决策。决定重要事项推行实名票决制,同意的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方可通过,如同意的未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则该事项一般应暂予搁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调整后,再次提交会议审议。

(六)所有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向外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必须严格保密;需要对外公布、宣传的内容,统一由县编办依据会议审议结果按规定程序办理。

(七)每次会议必须由县编办安排专人记录,并于会后七个工作日内形成县编委会议纪要,经县编委主任审签后发文。会议原始记录和原始材料及会议纪要由县编办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备查。

四、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

严格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设置等事宜,须按下列分类提交县编委或县编办研究并按程序审批:

(一)由县编委会议审议,报县委、县政府批准,上报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市编办等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1.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2.全县行政机关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与调整。

3.全县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更名或加挂牌名。

(二)由县编委会议审议,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的事项:

1.全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原则规定和意见。

2.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三)县编委审议决定的事项:

1.县直各部门及县直各部门之间、县直各部门与乡镇之间职权的界定、划分与调整。

2.全县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与调整。

3.县直行政机关、全县财供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与调整。

4.全县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

5.县编委主任认为应当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县编办审核,县编委主任审批的事项:

1.县直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股级内设机构的设立与调整、股级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2.全县正副科级事业单位(除直属事业单位)的更名及加挂牌名。

3.全县行政机关、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的用编进编。

4.全县事业单位逆向用编进编以及跨区域、跨系统用编进编。

(五)县编办审批的事项:

1.正副科级事业单位(除直属事业单位)股级内设机构的设立与调整、股级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2.全县股级事业单位的更名及加挂牌名;

3.县直行政机关、正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更名及加挂牌名。

4.经费自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定与调整。

5.经费自筹事业单位的用编进编。

6.全县事业单位系统内同向、顺向的用编进编。

五、机构编制文件签批制度

(一)经县编委会议审议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需要发文的,以县编委会文件行文。

(二)经县编委会议审议和审核,应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的事项,需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行文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县直行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由县编委会议审定,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三定”方案,由县编委主任审定,以县委办或县政府办名义行文。其它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由县编委主任审定或县编办审定,以县编委会或编办名义发文。

(四)县编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县编办按内部程序审议决定,其中需要行文的,由编办行文。

本《规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则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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